我国关于污泥处理有关政策的分析介绍
本文来源:http://www.chi-zong.com/ 本文针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出路问题,结合当前的污泥处理技术及发展趋势,以及目前国内外有关工业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引言
根据统计资料,截至2008年3月底,全国已有1320座城市污水厂投入运营,处理能力达9725万吨/日,污泥产率按1.5t-DS/万t-污水计,目前我国污泥年产量达532万吨干重,折合含水率80%的湿污泥为2662万t。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年排放的污泥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污泥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环境压力和经济负担。我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政策,很多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都远低于发达国家,很多高新技术实际上成为“凝滞的技术”。污泥处理处置相应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处理处置费用的是否真正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污泥是否能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同时将影响整个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方向。
二、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有关政策现状
1、国外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为各自不同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所以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的政策管理各不相同,即使地理环境相近的国家,其采用的策略亦有很大差异。作为整体的欧盟对污泥管理还是比较成功的,欧盟于1986年制定出了欧盟污泥农用标准指导原则,以规范污泥处置的相关标准。1986年6月12日,欧共体通过了“欧洲议会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泥农用土地保护准则”;1992年欧盟通过了“欧共体城市废水处理法令(91/271/EC)”,禁止其成员国向海洋投弃污泥。1999年欧盟还颁布了欧盟填埋指导原则(European Landfill Directive)。这些文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盟污泥处理处置的走向,污泥土地利用在欧洲的比例逐年增加,而焚烧相对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盟来说也逐渐增加,比例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相关的环保政策以及填埋场地的减少和土地资源的短缺,污泥填埋在欧盟逐渐减少。
美国的环境管理由环境法规、技术政策(BAT)及环境标准三部分组成。在污泥方面,美国对污泥管理制定了不少的污泥管理政策和规范。如美国于1991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了污泥海洋投弃。1989年初美国环保局提出了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和利用法则,该法则包括四种处置方法:土地利用、填地、场地表面处理、焚烧。1993年,美国环保局公布了40联邦法规全书卷503污水污泥规则(PART 503 - STANDARDS FOR THE USE OR DISPOSAL OF SEWAGE SLUDGE)。美国1996年国家污水污泥调查表明,自美国环保局执行卷503 污泥规则以来,污泥金属含量降低,污水污泥质量的改善非常显著,所有金属的平均浓度低于优质污泥限制,为其63%~94%。同时污泥循环利用的比例在逐年增加,而由于受到环保政策的影响,污泥填埋的比例正逐步下降,美国许多地区已经禁止污泥土地填埋。焚烧处置污泥的比例基本维持在22%。
日本没有制订单独的污泥处理法规,对污泥施用的限制存在于土壤、地下水、填埋、肥料等的相关规定中。例如,在土壤和地下水的相关法规中,在污泥重金属和有机物方面,规定了27种监测项目,达到有效控制污泥污染和综合利用的目的。
2、国内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
目前,“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外运填埋”是我国污水处理厂最常用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但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GB18918-2002的颁布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处理,常用的污泥稳定工艺有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污泥堆肥、碱法稳定和干化等,各工艺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工艺的选择往往存在争议。总体上看,我国的污泥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其处理处置处于一种无序的摸索阶段,大量污泥随意堆放、填埋,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目前我国污泥标准主要是采用《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还有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它们对我国的污泥污染控制的作用仍然有限。
为有效规范污泥市场,近几年来建设部陆续制定和发布有关污泥行业的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CJ247-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CJ/T23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CJ/T289-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291-2008)等。
此外,2009年2月18日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该政策不仅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而且规定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技术政策中,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的保障措施。
此污泥政策的出台给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指明了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发展。
三、工业污泥处理、处置费用问题
根据以往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如美国及欧洲国家已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50%~70%而我国污泥处理投资只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20~45%。根据工程运行经验,采用卫生填埋处置工艺,污泥经过浓缩+消化+脱水+卫生填埋,以处理混合污泥量10000m3/d,含水率为99%计算:污泥干固体处理总成本约为800元/t,1 t污水的污泥处理成本约为0.16元,与国内大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部分成本0.3~0.45元/t相比,约占成本的35%~50%。
此外,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其1 t污水的污泥处理成本约为0.3~0.5元。同我国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相比,目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根本没法解决污泥的处理、处置费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污水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管网维护成本、泵站提升成本、管理费用及折旧。而实际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应是其运行实际消耗的生产要素成本总和。在我国的现行规定中,这些生产要素主要是:药剂费、工资福利、大修检修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递延资产摊销、贷款偿还和管理费。但没有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费。按实际情况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污水处理应该包括污泥处理、处置。目前,在我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尚不普遍,已征收的仅为0.2~1.0元/吨不等,有的根本没有到位,不仅不能补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甚至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可喜的是2009年由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已经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其中第一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这些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保障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将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能够长期、稳定地正常运行,缓解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给社会造成的环境压力。
四、如何有效落实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
2009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已经给出了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保障措施,但真正如何实施和落实还需要一套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由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所需费用昂贵及市场机制的不成熟,要依靠个别企、事业单位投资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更多的是政府参与污泥处理处置的市场,对污泥处理处置加以引导,对采用国家鼓励和推荐的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以及财政和税收优惠。
在污水处理费用中征收污泥处理费用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对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征收需要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刚刚推行征收污水处理费,而现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较低,无法保证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推行在污水处理费中加入污泥处理、处置费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社会公众的经济负担。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在征收此部分费用时,应该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公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取的费用,不足部分由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在采取建立多元化投资运营机制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的同时,应该加大对处理处置污泥公司、单位等运行的监督力度,且不可将其仅仅推给社会,而缺失对污泥最后是否能安全、环保处置的监管力度。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污泥问题却日渐突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污水污染控制的成效,污泥成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负担,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因为污泥问题面临停止运转的威胁。可想而知,污水处理厂一旦停运,不但将造成投入的大量资金白白浪费,而且将造成环境的巨大污染,后果不堪设想的。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发展,我们应真正落实污泥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循序渐进,统筹考虑,摸索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逐步解决我国污泥污染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出路问题,结合当前的污泥处理技术及发展趋势,以及目前国内外有关工业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引言
根据统计资料,截至2008年3月底,全国已有1320座城市污水厂投入运营,处理能力达9725万吨/日,污泥产率按1.5t-DS/万t-污水计,目前我国污泥年产量达532万吨干重,折合含水率80%的湿污泥为2662万t。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年排放的污泥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污泥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环境压力和经济负担。我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政策,很多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都远低于发达国家,很多高新技术实际上成为“凝滞的技术”。污泥处理处置相应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处理处置费用的是否真正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污泥是否能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同时将影响整个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方向。
二、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有关政策现状
1、国外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为各自不同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所以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的政策管理各不相同,即使地理环境相近的国家,其采用的策略亦有很大差异。作为整体的欧盟对污泥管理还是比较成功的,欧盟于1986年制定出了欧盟污泥农用标准指导原则,以规范污泥处置的相关标准。1986年6月12日,欧共体通过了“欧洲议会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泥农用土地保护准则”;1992年欧盟通过了“欧共体城市废水处理法令(91/271/EC)”,禁止其成员国向海洋投弃污泥。1999年欧盟还颁布了欧盟填埋指导原则(European Landfill Directive)。这些文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盟污泥处理处置的走向,污泥土地利用在欧洲的比例逐年增加,而焚烧相对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盟来说也逐渐增加,比例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相关的环保政策以及填埋场地的减少和土地资源的短缺,污泥填埋在欧盟逐渐减少。
美国的环境管理由环境法规、技术政策(BAT)及环境标准三部分组成。在污泥方面,美国对污泥管理制定了不少的污泥管理政策和规范。如美国于1991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了污泥海洋投弃。1989年初美国环保局提出了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和利用法则,该法则包括四种处置方法:土地利用、填地、场地表面处理、焚烧。1993年,美国环保局公布了40联邦法规全书卷503污水污泥规则(PART 503 - STANDARDS FOR THE USE OR DISPOSAL OF SEWAGE SLUDGE)。美国1996年国家污水污泥调查表明,自美国环保局执行卷503 污泥规则以来,污泥金属含量降低,污水污泥质量的改善非常显著,所有金属的平均浓度低于优质污泥限制,为其63%~94%。同时污泥循环利用的比例在逐年增加,而由于受到环保政策的影响,污泥填埋的比例正逐步下降,美国许多地区已经禁止污泥土地填埋。焚烧处置污泥的比例基本维持在22%。
日本没有制订单独的污泥处理法规,对污泥施用的限制存在于土壤、地下水、填埋、肥料等的相关规定中。例如,在土壤和地下水的相关法规中,在污泥重金属和有机物方面,规定了27种监测项目,达到有效控制污泥污染和综合利用的目的。
2、国内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
目前,“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外运填埋”是我国污水处理厂最常用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但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GB18918-2002的颁布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处理,常用的污泥稳定工艺有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污泥堆肥、碱法稳定和干化等,各工艺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工艺的选择往往存在争议。总体上看,我国的污泥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其处理处置处于一种无序的摸索阶段,大量污泥随意堆放、填埋,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目前我国污泥标准主要是采用《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还有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它们对我国的污泥污染控制的作用仍然有限。
为有效规范污泥市场,近几年来建设部陆续制定和发布有关污泥行业的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CJ247-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CJ/T23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CJ/T289-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291-2008)等。
此外,2009年2月18日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该政策不仅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而且规定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技术政策中,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的保障措施。
此污泥政策的出台给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指明了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发展。
三、工业污泥处理、处置费用问题
根据以往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如美国及欧洲国家已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50%~70%而我国污泥处理投资只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20~45%。根据工程运行经验,采用卫生填埋处置工艺,污泥经过浓缩+消化+脱水+卫生填埋,以处理混合污泥量10000m3/d,含水率为99%计算:污泥干固体处理总成本约为800元/t,1 t污水的污泥处理成本约为0.16元,与国内大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部分成本0.3~0.45元/t相比,约占成本的35%~50%。
此外,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其1 t污水的污泥处理成本约为0.3~0.5元。同我国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相比,目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根本没法解决污泥的处理、处置费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污水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管网维护成本、泵站提升成本、管理费用及折旧。而实际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应是其运行实际消耗的生产要素成本总和。在我国的现行规定中,这些生产要素主要是:药剂费、工资福利、大修检修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递延资产摊销、贷款偿还和管理费。但没有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费。按实际情况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污水处理应该包括污泥处理、处置。目前,在我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尚不普遍,已征收的仅为0.2~1.0元/吨不等,有的根本没有到位,不仅不能补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甚至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可喜的是2009年由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已经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其中第一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这些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保障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将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能够长期、稳定地正常运行,缓解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给社会造成的环境压力。
四、如何有效落实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
2009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已经给出了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保障措施,但真正如何实施和落实还需要一套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由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所需费用昂贵及市场机制的不成熟,要依靠个别企、事业单位投资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更多的是政府参与污泥处理处置的市场,对污泥处理处置加以引导,对采用国家鼓励和推荐的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以及财政和税收优惠。
在污水处理费用中征收污泥处理费用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对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征收需要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刚刚推行征收污水处理费,而现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较低,无法保证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推行在污水处理费中加入污泥处理、处置费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社会公众的经济负担。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在征收此部分费用时,应该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公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取的费用,不足部分由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在采取建立多元化投资运营机制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的同时,应该加大对处理处置污泥公司、单位等运行的监督力度,且不可将其仅仅推给社会,而缺失对污泥最后是否能安全、环保处置的监管力度。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污泥问题却日渐突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污水污染控制的成效,污泥成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负担,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因为污泥问题面临停止运转的威胁。可想而知,污水处理厂一旦停运,不但将造成投入的大量资金白白浪费,而且将造成环境的巨大污染,后果不堪设想的。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发展,我们应真正落实污泥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循序渐进,统筹考虑,摸索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逐步解决我国污泥污染问题。